第41条 主变压器投运前,必须按规定投入主变保护,严禁在主变无保护的状态下充电。
第42条 两台主变并列运行,其中一台停电操作前,应检查另一台主变是否有过负荷情况。
第三节 分接开关的运行
第43条 无载调压变压器,在变换分接头时,应作多次传动,在确认变换分接位置正确并锁紧后,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并对分接开关变换情况做好记录。
第44条 有载调压变压器操作时,必须在一次分接变换完成后,方可进行第二次分接变换操作,同时应观察电压表和电流表等有相应变动。
第45条 每次分接变换操作都应将操作时间、分接位置及累计动作次数等记入主变调压记录本中;对每次投停、试验、维修、缺陷与故障处理,也都应作好记录。
第46条 两台有载调压变压器并列时,调压操作应轮流逐级或同步进行。
第47条 有载调压变压器与无载调压变压器并列运行时,两变压器的分接电压将尽量靠近或一致。
第48条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的维护,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规定进行。无制造厂规定者可参照以下规定:
1、 运行6-12个月或切换2000-4000次后,应取切换开关箱中的油样作试验。
2、 新投入的分接开关,在运行1-2年后或切换5000次后,应将切换开关吊出检查,此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周期。
3、 运行中的有载分接开关切换5000-10000次后或绝缘油的击穿电压低于25kV时,应更换切换开关箱的绝缘油。
4、 长期不调或长期不用分接位置的有载分接开关,应在有停电机会时,在最高和最低分接间操作一个循环。
第四节 瓦斯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49条 变压器正常运行时,应将轻瓦斯保护接信号,重瓦斯保护接跳闸,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接跳闸。
第50条 变压器运行中滤油、补油或更换净油器的吸附剂时,应将重瓦斯保护改接信号。
第51条 油位计的油面异常升高或呼吸系统有异常现象,需要打开放气或放油阀时,应将重瓦斯保护改接信号。
第52条 新投入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冲击时,应将重瓦斯保护接跳闸;冲击完成后试运行的24小时内,将重瓦斯保护改接信号;待运行正常后,再将重瓦斯保护接跳闸。
第五节 高压配电装置的运行
第53条 高压配电装置包括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高压熔断器及避雷器等设备。
第54条 配电装置应保持清洁,充油设备的油位应保持正常。
第55条 各电气连接部分应紧固可靠,接点温度不超过70℃。
第56条 室内高压配电室的门应加装防小动物进入的挡板,门窗应关闭紧密,严防小动物入内。通往主控室的电缆沟、孔洞均应堵塞严密。
第57条 设备构架应根据情况定期刷漆,以防锈蚀。户外配电装置的瓷瓶应定期检测。
第58条 所有设备的名称、编号应清楚醒目,与调度命名相符,并按规定地点填写。
第59条 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周期、项目对设备进行试验。
第六节 高压断路器的运行
第60条 一般规定
1、 停运的断路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对该断路器本体及保护装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要时进行保护装置的传动试验,保证分、合良好,信号正确,方可投入运行。
2、 操作中应同时监视有关电压、电流、功率等指示及红绿灯的变化是否正常。
3、 在带电情况下,严禁使用千斤顶或压板缓慢合闸。
4、 电动分、合闸后,若发现分、合闸未成功,应立即取下控制保险或跳开控制电源开关,以防烧坏分、合闸线圈。
5、 断路器动作后,应查看有关的信号及测量仪表的指示,并到现场检查断路器实际分、合闸位置。
6、 需要紧急手动操作高压断路器时,必须经调度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61条 运行注意事项
1、 SF6断路器压力低于闭锁值时,应立即将该开关控制电源断开,并将机构卡死,禁止该开关带电分、合闸。
2、 运行中的SF6断路器应定期测量微水含量,新装和大修后,每三个月一次,待含水量稳定后可每年一次。每年定期对SF6断路器进行检漏,年漏气率应符合规程规定。
3、 SF6气体额定气压、气压降低报警值和跳闸闭锁值根据不同厂家的规定具体执行。压力低于报警值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及主管部门。
4、 新装和投运的断路器内的SF6气体严禁向大气排放,必须使用气体回收装置回收。SF6气体需补气时,应使用检验合格的SF6气体。
5、 真空断路器应配有防止操作过电压的装置,一般采用氧化锌避雷器。
6、 运行中的真空灭弧室出现异常声音时,应立即断开控制电源,禁止操作。
7、 运行中的油断路器应定期对绝缘油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记入有关记录内;油位降低至下限以下时,应及时补充绝缘油。
8、 油断路器跳闸后油色变黑、喷油或有拒动现象,严重渗漏油等状况时,应及时进行检修。
第62条 重合器的运行
1、 整体式结构重合器采用高压合闸线圈;分布式结构重合器采用低压合闸线圈。
2、 运行中,应检查重合器有无渗漏油现象;瓷瓶、套管有无破损、裂缝及其它损伤,当发现有损坏情况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3、 重合器动作后,应检查动作次数计数器,将读数记入开关动作统计表中。
第63条 负荷隔离开关的运行
1、 户外高压负荷隔离开关与35kV熔断器配合使用。
2、 负荷隔离开关可以在正常情况下作为开关来操作,开断额定负荷电流。
3、 真空负荷隔离开关可以开断瓦斯、温升故障等一般过负荷电流,但不能用来开断短路电流。
第64条 10kV中置式小车开关的运行
1、 带负荷情况下不允许推拉手车。推拉开关小车时,应检查开关确在断开位置。
2、 合接地刀闸时,必须确认无电压后,方可合上接地刀闸。
3、 “五防”机械连锁功能应正常。
4、 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带电显示器指示灯是否完好,若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65条 弹簧操作机构的运行
1、 当电机回路失去电源时,对分闸弹簧可手动储能。
2、 进行紧急操作时,不能将手、身体和衣服与机构接触。
3、 机构安装、试验完运行前,应检查机构中手动机具,分闸与合闸安全锁销是否取掉。
第七节 隔离开关的运行
第66条 隔离开关的运行
1、 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防误闭锁装置。
2、 隔离开关的传动部分和闭锁装置,应定期清扫。
3、 刀闸操作后,应检查刀闸的开、合位置,三相动、静触头应确已拉开或确已合好。
第八节 电容器的运行
第67条 电容器的投、撤应根据无功分布及电压情况,当母线电压超过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倍,电流超过额定电流的1.3倍时,应根据厂家规定退出运行,电容器组从电网切除至少应隔5分钟方可再次投入。
第68条 在电容器上工作,无论有无放电装置,都必须进行人工放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69条 当10kV线路发生接地时,应按调令将电容器撤出运行,防止过电压损坏电容器。
第70条 电容器开关因各种原因跳闸后,均不得强送。
第71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将电容器停运,并报告调度和主管部门
1、 电容器鼓肚漏油。
2、 接点严重发热。
3、 套管发生严重闪络放电。
4、 电容器严重喷油或起火。
5、 向系统倒送无功。
第九节 互感器的运行
第72条 互感器在运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1、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或经小电流接地系统的电压互感器在线路接地时,应注意电压互感器的发热情况。
2、 电压互感器撤出运行时,应特别注意其所带的保护是否会因失去电源而误动。
3、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线圈中性点必须接地,二次侧不允许短路。
4、 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应可靠接地,不允许开路。
5、 互感器外壳接地良好,有关表计指示正确。
第十节 母线的运行
第73条 母线正常运行时,接点不应发热;通过短路电流后,不应发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第74条 在气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母线进行特殊检查。
第75条 对母线瓷瓶应每年清扫一次。
第十一节 高压熔断器的运行
第76条 更换高压熔断器应在拉开电源侧刀闸做好安全措施后进行,熔断器熔断后,应更换合适的熔断器或选择合适的熔件更换,严禁把熔断的熔丝焊接后继续使用。
第十二节 避雷器和避雷针的运行
第77条 避雷器的运行
1、 运行中的避雷器应瓷套清洁无损伤,试验合格;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避雷器进行一次特殊试验。
2、 避雷器瓷套有裂纹、内部声响很大或试验不合格时,应及时更换。
第78条 避雷针的运行
禁止在独立避雷针上架设照明灯、电视天线、广播线等设施。
第十三节 接地装置的运行
第79条 运行中的接地装置,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维修
1、 接地线连接处焊接部位有接触不良或脱焊现象。
2、 接地线与电气设备连接处的螺栓有松动。
3、 接地线有机械损伤、断线或锈蚀。
4、 接地线被洪水冲刷露出地面。
5、 接地电阻值不满足规程规定值。
第80条 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黄绿相间的油漆,有剥落时,应及时补漆。
第十四节 低压配电装置的运行
第81条 一般规定
1、 低压配电装置应统一编号,配电盘的前后编号必须一致。
2、 低压主母线及分母线的相色应涂以黄绿红,零线应涂以黑色。
3、 低压控制电器的额定容量,应与受控负荷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各级电器保护元件的选择和整定均应符合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4、 低压配电装置的指示仪表及指示信号灯,均应齐全完好,仪表刻度和互感器的规格应与用电设备的实际相符合。
5、 设备的控制把手、按钮等部位所指示的“合”、“断”字样应与实际状态相对应。
第82条 有灭弧罩的电气设备,三相灭弧罩必须完整无损。
第83条 低压配电装置的前后操作维护通道上均应铺设绝缘垫,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第84条 低压配电装置的照明应齐全完好,备品备件应分类清楚,存放位置应干燥。
第十五节 直流系统的运行
第85条 直流监控装置的运行
1、 每天应检查正母线和负母线对地的绝缘值。若有接地现象,应立即寻找和处理。
2、 对运行中的直流电源装置,主要监视交流输入电压值、充电装置输出的电压值和电流值,蓄电池组电压值、直流母线电压值、浮充电流值及绝缘电压值等是否正常。
3、 检查自动调压装置是否工作正常,若不正常,启动手动调压装置,退出自动调压装置,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修。
4、 检查微机监控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应退出运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修。微机监控器退出运行后,直流电源装置仍能正常工作,运行参数由值班员进行调整。
5、 充电模块可以在自动(监控模块控制)和手动(人工控制)两种方式下进行。
6、 运行指示灯应完好,显示正确,模块运行正常。
第86条 蓄电池运行的一般规定
1、 蓄电池的运行温度不宜过高或过低,正常运行中一般要求室温处于10~30℃为宜,最高不得超过35℃,最低不得低于5℃。
2、 蓄电池应置于阴凉干燥,并有足够的维修空间的地方,应避免阳光直射。
3、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采取全浮充电运行方式。
4、 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均衡性充电;大型操作,全站失压,浮充机故障后,也应进行均衡充电。
5、 蓄电池使用时,应避免产生过充电或过放电,否则会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6、 蓄电池不允许接任何其它负荷。
7、 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均衡充电电压及放电末期电压的选择应按各站实际情况及说明书中规定进行。
第87条 镉镍蓄电池的运行
1、 蓄电池及其周围应经常保持清洁和干燥。
2、 每天测一次典型瓶的电压(测10只电池),以便调整浮充电压。
3、 镍镉电池气塞上的橡胶套管失效时,应进行更换。
4、 电解液面应保持高出极板5~12mm,若电解液下降至下线时,必须及时添加蒸馏水。
5、 电瓶加蒸馏水时应打开一只加一只,不得将整组电瓶打开加水。
第88条 免维护蓄电池的运行
1、 蓄电池在工作中,严禁过放电。
2、 定期清除尘埃并检查电池有无漏液、破损、鼓肚和连接部位有无松动现象。
3、 应根据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第十六节 UPS电源的运行
第89条 一般规定
1、 严禁自行打开UPS电源外盖。
2、 严禁将电池的正、负极短路。
3、 正常运行时,应监视UPS的输入、输出电压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七节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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