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渗滤液处理
由于大多数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建在垃圾填埋场附近,其渗滤液处理一般与垃圾填埋场统一考虑,通常不在投资商的责任范围。
(8)飞灰稳定化
由于政府目前对焚烧飞灰处理重视不够,加上技术上的不成熟,因此,实践中这也不是投资商的责任范围。
7、BOT项目的若干财务问题
(1)投资估算
建议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单位投资成本控制在35—40万元/吨左右,该成本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场地三通一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准备费用。
(2)资金筹措
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为全部投资的20%--30%,其余部分可通过项目融资获得。
(3)运行成本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运行成本一般为70--80元/吨,其中影响比较重要的因素是设备维护修理费,一般估算为固定资产投资的3%左右,该比例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4)经营收人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售电收入和垃圾处理费收入。我们认为,政府每吨垃圾付费标准在80—100元间比较合理。
(5)经营收人
政府在税费方面应当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优惠政策。建议对垃圾处理费收入按政府补贴处理,免征营业税,这样同时对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等税费的计征也将产生连带优惠。
(6)财务指标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主要财务}标包括: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IRR,又称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和净现值(NPV)。特别是前者,最为重要,一般考虑范围为8%--10%。
(7)调价公式
由于在招标时上网电价是假定的参数,因此,垃圾处理费的调价公式首先应与实际上网电价自动挂钩。此外,垃圾处理费随物价指数的变动,宜采取累进制,不必每年调整。
8、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银行、承建商、供应商、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而且牵涉未来20--30年,如何签订《特许权协议》及其有关附件,是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关键所在。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特许权协议》文本,但还很不完善,许多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投资商与项目公司
投标人主体为投资商,而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主体为项目公司,如何实现两者在法律上的责任界定和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
(2)产权归属
一方面,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加上不断付费(也可以看作“回购”行为)和项目移交的约定,因而可以理解政府最终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投资商(项目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主体,理所当然拥有其所有权。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两种所有权,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3)土地使用权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为项目公司拥有,但在实践中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政府部门与投资商(项目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
(4)设计文件的审定
按一般项目的建设程序,政府部门对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如果评审前后有较大的差异,投资商(项目公司)该如何处理?若投资商(项目公司)接受意见进行修改,是否可能免除其部分责任。
(5)电力销售的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销售合同,应该与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无关;但,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以处理垃圾为主,上网销售剩余电力是对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重大补充。因此,我们认为政府方面应承担电力销售的连带责任,而且也是有能力承担的。
(6)偏差与违约
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项目公司,在运行期履行《特许权协议》时,双方偶尔都会产生一些偏差。如果都按违约处理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引入“年平均”概念来处理“偏差与违约”问题。
(7)强制接管
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一个城市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之一。如果项目公司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发生严重纠纷,导致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而此时双方就协议终止又无法达成一致,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呢?有的律师(政府方面的法律顾问)则主张政府实施强制接管。虽然出现这种情形的可能性不大,但该问题值得各方认真研究。
采用BOT模式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公用事业设施市场化的必然趋势,同时这将是一个发展迅猛的朝阳产业。我们愿意以各种方式与同行们进行交流、合作,共同为这个朝阳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尽一点微薄之力。
来源:中国新能源发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