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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的概念及范围界定(2)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    作者:丁乐群   2011/3/21 10:44:24   

 关键词:  电力市场 直购电

3 我国电力市场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大用户直购电是指大用户与独立发电企业经协商, 直接签定双边购售电合同进行电力购销交易的一种特殊行为, 是一种购电模式[4]。它意味着独立发电企业要直接接受用户的选择, 但同时也获得了选择用户的权利, 电网经营企业不再对电力购销活动实行垄断专营。显然, 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不同于人们对大用户的一般理解, 其概念应更加清晰, 范围界定应更加明确。

3.1 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的官方界定

在国发[2002]5 号《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 在第四部分“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的第二十二条提及:“在具备条件的地区, 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在国办发[2003]62 号《电价改革方案》中, 谈及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时提及: “具备条件的地区, 在合理制定配电价的基础上, 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在电监输电[2004]17 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相关内容: “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 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电网经营企业, 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户, 可申请参加试点”。而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并没有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界定相关的内容。

3.2 供电企业和学术界对于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目前, 我国供电企业对于电力大用户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 不同电网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多为按年用电量划分, 也有按供电电压等级划分的。按年用电量划分, 一般多将用电容量在315 kV·A 及以上的用户划为大用户; 按供电电压等级划分, 一般将供电电压在10 kV及以上的用户划为大用户。因为大用户直购电在我国并没有全面开展, 所以供电企业对于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的界定仍为空白。作为电力体制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课题一直被学术界广泛关注。但是, 却存在这样一个事实, 众多研究者往往将大用户的概念及范围界定这一首要的问题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当前, 我国这种对于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界定不全面、概念模糊的情况很不利于大用户直购电改革的开展, 因此明确其概念, 清晰地界定其范围是必要而迫切的。

4 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界定标准

通过上面对国内外大用户直购电情况的横向对比和国内在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前后对大用户概念及范围的界定的纵向对比, 笔者认为应该用以下概念和标准来阐释和界定大用户直购电中大用户概念及范围, 使大用户概念和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且更加适合于我国国情。

4.1 直购电中大用户的概念

(1) 大用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大用户专指高电压、大容量、年用电量超过某一标准的终端电力用户, 此类用户一般都被列入供电公司的大用户(专用户)管理范围。广义的大用户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除了上面提及的大用户终端电力用户外, 还包括经营“批发业务”的配售电企业以及电力运营商和团体用户。

(2) 大用户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资格界定条件将逐步放宽, 最后将被统一且唯一的“用电客户”概念所覆盖而消失。随着电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大用户不仅包括更多的直接用电的工业用户, 今后也可包括经营“批发业务”的配售电企业( 将来可能出现的电力营销公司和电力零售商) 。

4.2 直购电中大用户范围界定标准

标准一: 直购电大用户作为电力市场主体之一,首先应具备三个特征: “合法性、独立性和盈利性”。合法性是指直购电的大用户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 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实体; 独立性指其必须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盈利性是指其必须讲究盈利, 核算投入产出, 如果长期亏损不能盈利将不具备大用户直购资格, 长期亏损会造成电费的回收不良, 不能体现市场机制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作用。

标准二: 直购中的大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及可持续发展, 国家出台了关于限制高耗能企业上马的政策, 并加强了对现有高耗能企业的环保管理力度。所以在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工作中,一定要严把这一标准以支持国家的环保与产业政策。

标准三: 直购中的大用户所在地区的电力供应形势必须相对宽松。虽然说近两年全国的电力供需形势日渐缓和, 但是我国各地区的电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很多地区仍存在缺电的情况, 如果对缺电地区的大用户开展直购, 就会对该地区非直购用户造成直接侵害, 有违“三公”原则, 也给电力改革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标准四: 直购中的大用户所在电网结构合理、供电畅通、容量配套, 辅助服务提供能力要强。为了更好地保证用电可靠性, 大用户在向发电企业直购的同时还需要与电网企业签定电力备用合同以及辅助服务合同; 又因大用户直购的实现主要采用过网直供的方式, 故大用户直购对电网的结构、电网的规划、电网的运行与控制、电网自动化等方面要求很高。所以, 解决国内电网普遍存在的高压电网配电能力强而中低压网络薄弱的“卡脖子”形成的发展瓶颈, 建设强健电网成了大用户直购电的必备条件。

来源:东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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