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建设和交钥匙合同条款(续二)
第Ⅰ部分 一般条款
12.3 合同期的延长
工程验收后,合同期的延长量是指由于缺陷或损坏而造成的工程或任何部段或永久设备的子部分不能使用的任何时间段的总和;但合同期的延长不能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交货、永久设备的装配或材料的安装按子条款8.7暂时中断,则按本子条款,承包商对超过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正常完成交货、安装和验收时间3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12.4 未能修补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坏,则业主或业主代表可规定一个需按时或提前修补好缺陷或损坏的日期,并将此日期合理地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届时未能修补好任何缺陷或损坏,并且此修补工作的必要性是由子条款12.2(a)、(b)或(c)中所述的原因引起的,则业主可以(完全由他自己确定):
(a)以一个合理的方法和以承包商的风险和费用,由业主或其他人进行修补工作,此时承包商不对此工作承担责任。业主在修补缺陷或损坏时合理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取。
(b)要求业主代表确定并证明从合同价中扣除的合理金额;或者
(c)如果在此缺陷或损坏已导致业主基本失去工程或工程的若干部分带来的全部利益,因工程的若干部分不能达到原设计用途而终止合同,则业主有权索回在工程若干部分项下已付出的所有款项以及为拆除工程部分、清理工地、把工程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等所支付的费用,此时子条款15.1不适用。
12.5 移走缺陷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坏不能在工地上快速修补,承包商可在征得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同意后,为了修补目的把有缺陷或损坏的工程的任何部分从工地上移走。
12.6 进一步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坏的修补会影响工程的运行,业主可要求在必要的程度内重复进行竣工检验或竣工后检验(或两者)。此要求应在缺陷或损坏修补后28天内提出。检验应按条款9或条款11进行(依情形而定)。
12.7 道路通行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得到工程工作和运行的记录,除非与负责运行工程的机构所制定的合理的安全限制措施发生冲突。
12.8 承包商进行调查
如果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应按业主代表的指导,调查任何缺陷发生的原因。除非缺陷是由承包商造成的,否则,此调查的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应增加到合同价上。
12.9 履约证书
合同要在业主代表签发履约证书并在承包商收到履约证书时才能算完成。该证书上声明承包商已于某日在业主代表满意的情形下完成了他的义务。
业主代表应在合同期期满日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期满日后在承包商提供了所有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履约证书。
只在有颁发了履约证书后,工程才能视为已被批准。
12.10 未完成的义务
履约证书颁发后,承包商和业主仍应继续负责履行当时未完成的义务。为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视为仍然有效力。
13 合同价和支付
13.1 合同价
除在合同第Ⅱ部分中另有规定外:
(a)工程支付以固定总价为基础;
(b)合同价不受劳动力、材料和其他事件的变化而调整;
(c)承包商应支付在其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所有关税、税收,合同价不因此类费用而调整,除了子条款13.16规定的以外;
(d)表格中所标出的任何数量仅仅是估计的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完成合同项下义务而需实施的工程量的实际和正确的数量;并且
(e)工程量表中标出的任何数量、价格或单价仅适用于在该表中列出的用途。
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需按实际提供的数量或施工的工程量来支付,则计量和计价方式应在合同第Ⅱ部分中注明。
13.2 预付款
业主应为承包商的进场和设计向其支付不计利息的预付款。此预付款总额及分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如果不止一次的话),应以投标书附件中所述为准,并按合同价中的货币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按子条款4.2规定的履约保函和金额及货币比例均等同于预付款的、格式和开立银行均为业主所接受的银行保函后,业主代表应针对首批预付款颁发第一期中期支付证书。此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保持到预付款已全部偿还,但保函金额应扣除中期支付证书中表明的由承包商偿还的金额而逐渐递减。
预付款应按业主代表根据本子条款所开具的中期支付证书上规定的扣款百分比来偿还。除非投标书附件中规定了另外的百分比:
(a)当至某中期支付证书上所有已签证的临时付款的总和(不包括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除及偿还)超过合同价减去暂定金额的差值的10%时,应开始对预付款扣还;并且
(b)预付款的分批偿还额应为所有中期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除及偿还)的25%,偿还额的货币比例与预付款的相同,此偿还一直进行到预付款已全部还完为此。
如果预付款在颁发工程验收证书时或根据子条款15、16或19(依情形而定)合同终止尚未偿还完,则届时所有未偿还的余额将立即成为需由承包商支付给业主的款项。
13.3 申请中期支付证书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向业主代表提交一式六份的报表,其上应表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项,并附按子条款4.15规定的当月工程进度的详细报告等支持文件。报表应视情形包括按下面顺序列出的以合同价可支付的各种货币表示的项目:
(a)截至当月底已制作的施工文件的合同金额和已施工的工程量估计的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至(g)所述的子目);
(b)按子款13.16规定,由法规变化引起的增加和减少的金额;
(c)按投标书附件规定计算的保留金的扣除金额,业主扣留的保留金的总和以不超过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果有的话)为准;
(d)按子条款13.2规定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和偿还预付款金额;
(e)按子条款13.5规定针对永久设备和材料而需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f)按合同规定(包括条款20中的规定)但不包括子条款8.6的规定而发生的增加或扣减的金额;以及
(g)在所有前面的临时支付证书中签证金额的扣减。
13.4 支付计划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的分批支付计划,除了此计划另有规定外,则:
(a)支付计划中标明的分批支付应用于确定按子条款13.3(a)中的价值;
(b)子条款13.5不适用,并且
(c)如果分批支付不是参照已完成的工程的实际进度来制定的,则业主代表有权修改此支付计划,计划的修改应按照子条款3.5的规定,并仅应考虑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与支付计划中分批支付的进度相比滞后的程度。
13.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当本子条款适用时,中期支付证书应包括:(i)带到工地并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增加金额;和(ii)当此永久设备和材料已用于永久工程后的扣减金额。业主代表应按以下规定来确定各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a)除了业主代表认为满足了下述规定外,中期支付证书不应包括任何增加金额:
(i)永久设备和材料满足了合同要求;
(ii)永久设备和材料已运抵工地、已妥当地在工地储存和保护以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iii)承包商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要求、订单、接收和使用的记录已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格式保存妥当,并可供业主代表检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购买和运输永久设备和材料到工地的费用报表以及相应的可证明此费用的文件;并且
(v)永久设备和材料是属于已在投标书附件中列出的。
(b)在业主代表审核上述子条款13.5(a)中提及的文件后,并考虑此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业主代表认为合理的合同价值,需签证的增加金额,应是运送到工地的永久设备和材料费用的80%。
(c)任何已进入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扣减金额应等同于先前业主代表按上述子条款13.5(b)规定,针对此永久设备和材料证明的增加金额;并且
(d)此增加和扣减金额的币种应由业主代表按以下所述来确定;
(i)如果是增加金额,币种应是相应永久设备和材料用于永久工程时最终需支付的币种;
(ii)如果是扣减金额,币种应是签证相应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增加金额的币种。
13.6 中期支付证书的颁发
在业主按子条款4.2收到和批准履约保函前,任何金额不得签证和支付。业主代表在收到报表和支持材料后28天内应向业主提交中期支付证书并提供给承包商一份该证书副本,其上注明业主代表认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没有应支付的金额,业主代表应立即通知承包商。但如果需签证的金额(减去保留金和其他扣款后)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如有的话),则业主代表不必按此款规定签证任何支付,也不必通知承包商。
不能因下述理由扣发中期支付证书:
(a)缺陷:如果承包商的任何供货和所做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业主代表可从任何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改正和更换此缺陷的费用;
(b)申请的付款中的一部分(仅是部分)有争议,此时应颁发没有争议的那部分金额的支付证书。
业主代表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作出对先前任何证书的合理的更正和修改。
13.7 支 付
除在合同第Ⅱ部分另有规定外,
(a)业主应在业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支持文件日期后56天内支付每个中期支付证书上签证的金额;并且
(b)业主应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日期后56天内支付该证书上签证的金额。
付款应付到合同中规定的国家内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号上。如果付款涉及到多种货币,承包商可对每种货币指定不同的银行帐号,业主应按此相应付款。
13.8 延迟付款
如果子条款13.7中所述的任何款项的支付延迟,则承包商有权收取延迟期间未付金额基础上的按月计复利的财务费用。除在合同第Ⅱ部分另有规定外,应采用需支付的货币的国家中央银行贴现利率加三个百分点作为计算此财务费用的年利率。承包商有权收取此支付,而不需正式通知也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力或补救。
13.9 保留金的支付
当业主代表颁发了工程的验收证书以及工程通过了所有规定的检验(如果有的话也包括竣工后检验)后,业主代表应签证并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的首个一半。如果工程是分部段验收的,则任一部段在颁发验收证书和通过所有检验后,应按标书附件中列出的该区段金额的相同百分比相应支付保留金的首个一半。
一旦合同期期满,业主代表应签证并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的第二个一半。但下述情形除外:若届时尚有根据条款11和12规定需继续履行的工作,则业主代表应有权在此工作完成前拒绝签证等同于需完成的工作金额的保留金的余额。
13.10 竣工时支付清单
在不迟于工程验收证书颁发后84天内,承包商应根据子条款13.3规定,以业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向业主代表提交一式六份的竣工时支付清单,详细列出下述各点的支持文件:
(a)截至到此验收证书日,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金额,
(b)任何承包商认为因付而还未付给他的任何金额,以及
(c)承包商预计的合同项下将需付给他的金额的估计值。
此估计金额应在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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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资料网